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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包括以下內容:勞務公司購買主材;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主要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機械設備,如腳手架、建筑模板、塔吊、挖掘機等。
法理:建市規[2019]1號文件
實際上,許多企業都是勞務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周轉材料、大中型機器設備,在工程結束時,主要周轉材料的價格和機器的折舊都要轉移到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向建筑公司開具勞務發票,導致該企業只有人工費用,沒有機械費用,即行規中的“大合同”,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就會產生一定的稅收風險。
簽約策略:如出現以下情況,應單獨簽約,簽訂勞務合同,簽訂人工費合同,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協議:
干租,按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開具租賃發票13%;
濕租,也就是配有機械操作員的一般納稅人,只開具9%的建筑服務發票。第十六條:“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出借,并由其操作的,應當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
第三,如果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中標施工企業不能再分包的情況下,施工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是違法行為,只能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或勞務協作協議,在會計和稅務上,均按分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