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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普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可以按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決策基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對以下事項進行調整: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購買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格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其扣除額不變。
2.《財政部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重新就業和重新就業的增值稅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暫停征收該地區預繳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征收增值稅。
策略關鍵詞:
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實踐問答:
所以,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小規模納稅人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開具的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不受時間限制,如2020年4月按規定取得農產品專用發票,可在2020年11月抵扣進項)。
產品進銷存匯總(大連稅務)
一是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稅率為9%、6%商品勞務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特殊納稅憑證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
也就是:按票面金額抵減進項稅。
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也就是:進項稅額按不含稅“金額”計算。
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購貨發票的,按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價格和扣除稅率9%計算進項稅額。
也就是:進項稅額按免稅“金額”計算。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三)項以及財稅〔2017〕37號文件中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在享受免稅政策的前提下,向自產農產品開具的普通發票。
二是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10%抵扣。
對領用的農產品,如果是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按13%稅率征收進項稅。例如,5月份購進一批農產品,按購進時的9%計算進項稅額抵扣;6月份購進時,若確認用于生產13%稅率貨物,則6月份進項稅額再增加1%。
三是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也用于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和其他用于生產銷售服務的貨物。
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及其他貨物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分別核算。如不單獨核算,則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或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購置價,按17%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
需注明:
對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一般增值稅發票,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