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公司在籌建期間,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否加計扣除,可否扣除,哪些年度可以扣除?感謝!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各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款人)您好!已收到你所提交的在線留言咨詢,現回復如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規定:“本通知適用于居民企業,其研發費用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能將研發費用準確歸集的情況。”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年為開始計算的利潤和損失的年度。在籌辦活動過程中,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前,因籌辦費用發生的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稅法有關待攤費用有關長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籌建期內的研發費用計入籌辦費時,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在籌建期開始營業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稅法有關長等攤費用的處理辦法處理,但經選定,不得更改。
謝謝你的建議!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