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于2017年7月5日發布,并已在上市公司中實施。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該準則還將在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公司中實施。
對于一定時期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新的收入準則要求,如果能夠合理確定履約進度,則企業應根據該期間內的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此方法也稱為完成百分比方法。 具體而言,公司應結合產品的性質,并使用輸出方法或輸入方法來確定適當的性能計劃。 考慮到輸出方法的計算是基于商品控制權向客戶轉移的輸出指標,因此通??梢钥陀^地反映績效的進度。 該標準要求首選輸出方法。 當無法直接觀察或獲得相關的輸出指標或此類信息時,僅在成本較高時才考慮輸入方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公司根據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竣工時間表,并據此確定項目的執行成本,所有這些都被確認,沒有優先考慮的要求。 換句話說,新的收入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中績效進度確認方法之間沒有實質性差異。
實際上,當企業采用輸入法時,通常根據累計的實際成本與估計的總成本之比來確定合同履行的進度。 在這種情況下,新的收入準則規定,如果企業采用該方法確定履約進度,則發生的成本不能反映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進度,或者發生的成本與 公司履行義務的進度。 當時,有必要對產生的費用進行適當的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收入標準要求公司根據合同履約的進度確定收入,同時將實際的合同履約成本結轉為當期經營成本。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 875號文件”)規定,企業應當遵守合同。 或可從接收方收到。 協議價格決定了總勞動收入。 稅期末的總勞動收入乘以完成進度,將上一納稅年度確認的累計勞動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動收入。 提供勞務的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然后將已確認的人工成本結轉為當期人工成本后,減去上一稅期的累計人工成本后的金額。 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公司根據完工進度表確認收入,并同時根據完工進度表結轉成本,這與新的收入標準在概念上存在很大差異,這可能 導致稅收差異,要求公司準確進行稅收調整。
例如,在2019年10月,B公司與客戶簽訂了為客戶裝飾辦公樓(包括安裝電梯)的合同。 合同總金額為100萬元。 乙公司的合同總費用估計為80萬元,其中包括購買電梯的30萬元。 B公司于2019年12月將電梯交付施工現場并通過了客戶驗收。 此時,客戶已獲得電梯的控制權。 但是,根據整修進度,該電梯要到2020年2月才能安裝。截至2019年12月,B公司的總費用為40萬元。 其中包括支付給電梯供應商的采購費用30萬元,以及因購買電梯而發生的運輸,人工費用等5萬元。 假設裝修服務(包括電梯的安裝)構成一項履約義務,并且是在一定時間內執行的履約義務。 B公司是主要負責人,但不參與電梯的設計和制造; 乙公司采用成本法確定績效進度; 以上金額不包括增值稅。
因此,B公司認為,發生的40萬元成本與合同進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對合同進度的確認進行調整,以將電梯的購置成本從發生的成本和估計的費用中排除。 總計花費。 在合同中,電梯不構成單一的履約義務,其成本相對于估計的總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B公司是主要負責人,但沒有參與電梯的設計和制造。 客戶首先獲得了電梯的控制權。 正確,然后接受與此相關的安裝服務。 因此,當客戶獲得電梯的控制權時,乙公司應根據電梯購置成本的金額,確認電梯轉移產生的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2019年12月,合同履行進度為(40-30)÷(80-30)= 20%,待確認收入為(100-30)×20%30 = 44 (萬元)),費用=(80-30)×20%30 = 40(萬元)。 在稅收待遇上,按照875號文件的規定,乙公司的完工進度為40÷80 = 50%,收入應確認為100×50%= 50(萬元),成本為80×50% = 40(萬元)。 結果,由于完工進度表的計算方法不同而導致的收入確認和成本結轉之間的差異將形成暫時的稅收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會計處理中按照新收入準則結轉的成本為實際成本40萬元,而在稅務處理中,按完工百分比計算的結轉成本為40萬元。 元。 盡管數量相等,但計算原理實際上卻大不相同。
實際上,收入確認稅的差異一直是企業關注的熱點和難題。 企業不僅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新的收入準則,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濟活動,還必須重視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 他們之間的區別,及時準確的稅收處理。